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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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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

前言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自年于司法部立项,并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成立课题组具体负责标准的研制工作。课题组经过深入研究、认真讨论,在广泛征求法医学、临床医学和法学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几易其稿,最终于年形成《标准》(草案)。年该草案稿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同行从业人员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年,根据中央*法委的指示,公安部和司法部共同组织专家在《标准》(草案)的基础上,专门听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高等院校及公安系统法医临床学专家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认真研究、充分论证,最终完成了《标准》的制定工作。

为了帮助法医临床鉴定人全面、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标准》,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标准主要起草人及相关领域资深专家编写了这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适用指南》。该书除对《标准》条款进行逐条解释外,还重点对司法鉴定实践中可能遇到的复杂、疑难及特殊情形,如何正确适用标准条款进行损伤程度鉴定作了详细的说明。

希望各省、市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以《标准》颁布施行为契机,认真组织司法鉴定人学习培训,提高司法鉴定人的业务能力,进一步加强司法鉴定人队伍建设。司法鉴定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定,切实提高司法鉴定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

二O一三年十一月

编审委员会

主编朱广友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王旭、王晓明、朱广友、张继宗、范利华、周盛斌、徐林苗、徐获荣、夏文涛、常林

目录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颅脑、脊髓损伤…………………………………………………………9

第一节头皮损伤……………………………………………………………9

第二节颅骨骨折…………………………………………………………...10

第三节脑损伤………………………………………...……………………11

第四节颅脑外伤性疾病……………...……………………………………14

第五节智能减退或精神障碍……………………………………………...18

第六节肢体瘫……………………………………………………………...20

第七节脊髓损伤…………………………………………………………...22

第三章面部、耳廓损伤………………………………………………………...23

第一节容貌毁损…………………………………………………………...23

第二节面部条状创口或者瘢痕…………………………………………...26

第三节面部块状瘢痕……………………………………………………...29

第四节面部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30

第五节面神经损伤………………………………………………………...31

第六节眼损伤……………………………………………………………...32

第七节鼻损伤……………………………………………………………...37

第八节耳廓损伤…………………………………………………………...38

第九节口损伤……………………………………………………….……..39

第四章听器听力损伤…………………………………………………………...45

第一节外耳道及中耳损伤………………………………………………...45

第二节听力损伤…………………………………………………………...49

第三节前庭、平衡功能损伤……………………………………………...51

第五章视力视器损伤…………………………………………………………...55

第一节视力损伤…………………………………………………………...55

第二节视野缺损…………………………………………………………...63

第三节眼球部分结构损伤………………………………………………...67

第六章颈部损伤………………………………………………………………...77

第一节大血管损伤………………………………………………………...77

第二节甲状腺及甲状旁腺损伤…………………………………………...78

第三节咽喉部损伤………………………………………………………...80

第四节颈部皮肤损伤……………………………………………………...82

第七章胸部损伤………………………………………………………………...83

第一节心脏损伤…………………………………………………………...83

第二节胸腔大血管损伤…………………………………………………...84

第三节肺、气管、支气管损伤…………………………………………...85

第四节血气胸……………………………………………………………...86

第五节纵隔损伤…………………………………………………………...86

第六节食管损伤…………………………………………………………...87

第七节胸部骨折、关节脱位……………………………………………...87

第八节女性乳房损伤……………………………………………………...90

第九节胸部其他损伤……………………………………………………...91

第八章腹部损伤………………………………………………………………...94

第一节腹腔实质性器官损伤……………………………………………...94

第二节腹腔空腔器官损伤………………………………………………...99

第三节泌尿系损伤……………………………………………………….

第四节腹腔大血管损伤………………………………………………….

第五节腹部其他损伤…………………………………………………….

第九章盆部及会阴损伤……………………………………………………….

第一节骨盆骨折………………………………………………………….

第二节盆腔内组织器官、尿道及输尿管损伤………………………….

第三节会阴部损伤……………………………………………………….

第十章脊柱及四肢损伤……………………………………………………….

第一节骨关节损伤……………………………………………………….

第二节肢体离断与关节功能评定……………………………………….

第三节重要神经及血管损伤…………………………………………….

第十一章手与足损伤………………………………………………………….

第一节手部离断或缺失………………………………………………….

第二节手部功能丧失…………………………………………………….

第三节足损伤…………………………………………………………….

第十二章体表损伤…………………………………………………………….

第十三章其他损伤…………………………………………………………….

第一节烧烫伤…………………………………………………………….

第二节枪弹创…………………………………………………………….

第三节脑水肿、脑疝…………………………………………………….

第四节休克……………………………………………………………….

第五节挤压综合征……………………………………………………….

第六节脂肪栓塞综合征………………………………………………….

第七节呼吸功能障碍…………………………………………………….

第八节电击伤…………………………………………………………….

第九节溺水……………………………………………………………….

第十节异物存留………………………………………………………….

第十一节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第十二节假体或内固定装置损坏……………………………………….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的内容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人体受到损伤后其损伤程度的评定原则、方法和等级划分的具体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致伤原因形成的人体损伤,对损伤的程度进行鉴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处理、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编制本标准的主要目的是对司发〔〕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法(司)发〔〕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GA/T-《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三个标准中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整合及补充,作为新的标准替代上述三个标准,为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提供更科学统一的依据。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GB/T80-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T-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三、术语和定义

此部分是关于本标准所使用的有关术语的具体定义,共定义了三个术语。

3.1重伤seriousinjuries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重伤是指人身遭受外界致伤因素作用,达到《刑法》第95条的规定。肢体残废是指由于各种致伤因素所致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丧失听觉是指损伤后,一耳语音频率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两耳语音频率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丧失视觉是指损伤后,一眼盲;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视野缺失(视野半径小于10度)。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功能严重障碍。其他对于人体健康有重大损害的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为便于司法实践,本标准将重伤划分为重伤一级、重伤二级。

3.2轻伤minorinjuries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本标准中,轻伤分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3.3轻微伤slightinjuries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人体遭受外界致伤因素作用,造成人体局部组织、器官结构的轻微损伤或短暂的功能障碍。这里的损伤是外力直接形成的损伤,不包括继发于其他疾病或损伤的组织器官损伤。

四、总则

4.1鉴定原则

4.1.1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1.2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1.3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全面、公正,是以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为准则,以人体损伤当时的伤情及其损伤后果或者结局,查证核实,求索真相为根据。对影响人体健康的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应以损伤当时的伤情为主;对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应以损伤后果或者结局为主;对于伤情在临界状态的,就低不就高;对于伤情一时不能确定的,先轻后重。

4.2鉴定时机

4.2.1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4.2.2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4.2.3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轻微伤需在被鉴定者损伤消失前作出评定;轻伤以观察、检测损伤后果为鉴定依据的,包括影响容貌及器官功能的,在医疗终结后进行鉴定(伤后3-6个月);重伤损伤程度的鉴定,应当在判决前完成。凡不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鉴定须在l-3个月之内进行;凡影响容貌和组织、器官功能的损伤,须在伤后3-6个月内进行鉴定;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的损伤,要尽量在l年之内完成鉴定。

4.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

4.3.1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轻微作用的,应对照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4.3.2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

4.3.3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损伤为次要、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在进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时,不能因为临床治疗好转、预后良好而减轻原损伤程度,也不能因为医疗处理失误或者个体特异体质而加重原损伤程度。在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中需要对损伤与疾病及其他的因果关系作出判断。可以通过了解案情、询问损伤(疾病)史、体检检查、功能诊断、影像诊断、心理检测、对其病理过程连续性和时间间隔规律性全面分析,判定伤病直接因果关系,鉴定时可参照《标准》有关条文进行程度评定;判定伤病“临界型”因果关系(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当,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鉴定时参照《标准》有关条文降低一个级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判定伤病间接因果关系,鉴定时参照《标准》有关条文说明因果关系。

第二章颅脑、脊髓损伤

第一节头皮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1.2a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2以上。

重伤二级

5.1.3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轻伤一级

5.1.3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轻伤一级

5.1.4a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轻伤二级

5.1.4b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轻伤二级

5.1.4c

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轻伤二级

5.1.5b

头皮擦伤面积5.0cm2以上;头皮挫伤;头皮下血肿。

轻微伤

5.1.5c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

轻微伤

二、应用说明

头皮结构自表及里由皮肤、皮下组织、帽状腱膜、帽状腱膜下层,骨膜组成。

头皮缺损是指外伤造成帽状腱膜以外头皮全层缺损,须手术治疗或头皮永久性缺损。

头皮撕脱伤是指头皮自帽状腱膜下撕脱。头皮撕脱伤的面积是指损伤当时头皮撕脱的面积。

头皮创口深达皮下组织,一般需要手术缝合,包括锐器创、钝器创,火器创等;本标准中瘢痕是指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后所遗留的增生性结缔组织。

头皮挫伤、擦伤、头皮下血肿或帽状腱膜下血肿,指肉眼可以看到或影像学证实。

根据附则6.16“组织器官缺失是指损伤当时完全离体或者仅有少量皮肤和皮下组织相连,或者因损伤经手术切除的。器官离断(包括牙齿脱落),经再植、再造手术成功的,按损伤当时情形鉴定损伤程度”,头皮严重挫裂伤、并发感染、缺血坏死等造成头皮未能存活的,因治疗所需被修剪的残存组织都是损伤程度鉴定的依据。

头皮创口和头皮瘢痕长度要求是完全相同的,因此鉴定时应根据检验所见(无论是未缝合创口、已缝合但尚未愈合创口或者是创口愈合后形成瘢痕)直接测量创口或者瘢痕的长度,援引相应条款鉴定损伤程度即可。原则上不使用所谓的“疤痕收缩系数”根据瘢痕的长度去推断创口的长度。

第二节颅骨骨折

一、鉴定标准条款

5.1.2b

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重伤二级

5.1.2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重伤二级

5.1.2d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重伤二级

5.1.2e

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重伤二级

5.1.3c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轻伤一级

5.1.3d

颅底骨析伴脑脊液漏。

轻伤一级

5.1.4d

颅骨骨折。

轻伤二级

二、应用说明

本标准中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是指外开放性颅脑损伤,即头皮创、倾盖骨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与外界相通。不包括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如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颅骨凹陷、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是指损伤后出现意识障碍、头痛、头晕、呕吐等。脑受压、颅压增高体征是指瞳孔变化、对光反射迟钝或消失、颈项强直、失语、肢体瘫痪、腱反射亢进、病理征阳性、四肢肌张力改变等,必须进行手术治疗的。

颅底骨折可以造成脑脊液漏,包括脑脊液鼻漏、脑脊液耳漏、脑脊液皮肤漏。例如,颅底骨折(颅中窝骨折)造成面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周围性面瘫。颅底骨折造成听神经损伤表现为同侧听觉功能障碍、听力减退等,遗留的面、听神经功能障碍比照相应条款。

损伤应有客观检查证实,如体征方面的检查,影像学检查,耳漏、鼻漏的生化检查,神经电生理检查等。

硬脑膜破裂须手术治疗,不包括损伤造成单纯气颅未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的。

颅盖骨折的手术适应征包括:(1)骨折片陷入颅腔的深度在l.0cm以上;(2)大面积的骨折片陷入颅腔,因骨性压迫或并发出血等引起颅内压增高者;(3)因骨折片压迫脑组织,引起神经系统体征或癫痫者。位于大静脉窦部的凹陷骨折如引起神经系统体征或颅内压增高者也应手术整复或摘除陷入之骨折。若缺损过大,则应留待日后择期修补。颅底骨折的治疗。颅底骨折多数无须特殊治疗,而要着重处理合并的脑损伤和其他并发损伤。多数脑脊液漏能在两周左右自行停止。持续四周以上或伴颅内积气经久不消时,应及时手术,进行脑脊液瘘修补,封闭瘘口。对碎骨片压迫引起的视神经或面神经损伤,应尽早手术去除骨片。

第三节脑损伤

一、鉴定标准条款

5.1.2f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

5.1.2g

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

5.1.2h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

5.1.2i

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重伤二级

5.1.3e.

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轻伤一级

5.1.4e

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轻伤二级

5.1.4f

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轻伤二级

5.1.5a.

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

轻微伤

二、应用说明

(一)颅内出血

颅内出血包括硬脑膜外出血、硬脑膜下出血和脑内出血。

头部遭受外力作用造成脑挫裂伤或软脑膜血管破裂,血液直接流入蛛网膜下腔,出现神经症状和体征,有些症状体征与脑受压相同。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可出现典型的脑膜刺激征等。

(二)外伤性脑梗死

由于头部和颈部外伤引起的脑梗死称为外伤性脑梗死。多见于青少年,均有明确头部和颈部外伤史,神经系统定位体征多出现在伤后一天以内。而伤后14天或立即出现症状者较少见,超声、脑血管造影,CT或核磁共振等检查,可以帮助确诊。

外伤性脑梗死的发病机制与动脉内膜和中层损伤及血管痉挛有关。头颈部外伤时,头颈部突然的伸屈活动,造成颈部血管的牵拉,使血管壁挫伤或内膜和中层受损,一方面直接形成创伤性血栓;另一方面可反射性地引起血管痉挛。血管痉挛本身为血栓形成提供可能。血管损伤、痉挛、管腔狭窄或血栓形成出现脑缺血改变,血栓扩大或血栓脱落,栓塞了颈内动脉、基底动脉、椎动脉、大脑前动脉、大脑中动脉或大脑后动脉,从而引起脑梗死。

外伤性脑梗死在鉴定时注意与自身疾病引起的脑梗死进行鉴别。应主要从被鉴定人自身情况(年龄、血压、血液生化检查包括血液黏稠度、血液动力学等)、损伤机理、伤后出现脑梗死的时间和辅助检查等方面加以鉴别。

(三)慢性颅内血肿

损伤造成颅内出血积聚在颅内形成血肿,一般损伤后3周以上出现症状。常见的是慢性硬膜下血肿。一般是由于脑皮质通向静脉窦的桥静脉撕裂所致。血肿常发生于额、顶、颞半球凸面,积血量可达l00-ml。血肿液多为棕褐色,少数有少量新鲜出血或血凝块.也可全为陈旧性血块。临床表现以颅内压增高为主.头痛较为明显.部分有痴呆、淡漠和智力迟钝等精神症状,少数可有偏瘫、失语和癫痫等。

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多见于中老年,主要由于其脑血管硬化使血管弹性减弱,当头部受到较轻外力或头部受到剧烈晃动时.即可造成颅内小血管破裂,由于出血量少,损伤当时无明显症状、体征,影像学检查不易被发现。随着伤后时间的延长,出血量的增多,症状、体征逐渐加重。

慢性硬脑膜下血肿在鉴定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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