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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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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全县参保城乡居民受益水平,合理解决参保城乡居民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诊疗费用,根据《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庆健保发〔〕18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慢性特殊疾病的门诊费用报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

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范围的疾病共分四大类47种。

Ⅰ类(7种):尿毒症透析治疗(慢性肾衰竭腹膜透析、血液透析及非透析阶段),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肾损害,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Ⅱ类(14种):苯丙酮尿症(18岁及以下儿童),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慢性肾炎并发肾功能不全,肝硬化(失代偿期),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股骨头坏死,性早熟(9岁以下)。

Ⅲ类(19种):高血压病(Ⅱ级及以上),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活动性肝炎(含乙、丙型肝炎的抗干扰素治疗),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糖尿病伴并发症,椎间盘突出,慢性盆腔炎及附件炎,耐药性结核病,癫痫,甲亢,克山病,大骨节病,布鲁氏菌病,支气管哮喘,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重症帕金森氏病,老年痴呆症,银屑病。

Ⅳ类(7种):黑热病,克汀病,包虫病,氟骨症,砷中毒,疟疾,普通肺结核。

二、补偿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补偿不设起付线,在相应病种年度补偿限额内,按患者实际费用中符合“三个目录”(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部分的费用以70%比例予以补偿,超过年度限额后医保基金不再补偿。其中:Ⅰ类尿毒症透析治疗(肾衰竭透析治疗)患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Ⅱ类苯丙酮尿症儿童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其他疾病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Ⅲ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Ⅳ类每人年度累计补偿封顶线为元。

三、申报程序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患慢性特殊疾病后需要享受补助的,向指定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确认属于规定病种的再申请补偿,即患者就诊→病种确认→申请补偿。

(一)病种确认患者就诊后凭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或近两年相关病种住院病历首页(加盖医疗机构病历专用章)等资料,户口簿、身份证、医保卡(农民持新农合卡,城镇居民持患者农合行卡)、参保凭证、照片(近期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填写《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附件1,一式两份)申请病种确认,定点医疗机构初步审查、造册登记后按时上报县健保局。农村居民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填表申请确认,城镇居民在指定机构填表申请确认病种。

(二)申请补偿申请病种经医疗专家鉴定、确认,确系规定范围内慢性特殊疾病的全县统一发文公布,在公布名单中医院门诊收费票据(须附处方或清单),户口簿、身份证、医保卡(农民持新农合卡,居民持患者农合行卡)、参保凭证、《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申请补偿。农村户口在户口所在地乡镇卫生院申请补偿,城镇居民按照下述划分的区域申请确认病种和补偿:

长庆桥镇、新庄镇、太昌镇、和盛镇、焦村镇由县二院经办(或);

米桥镇、平子镇、良平镇、中村镇、早胜镇、瓦斜乡、新宁医院经办();

九岘乡、金村乡、盘克镇、湘乐镇、春荣镇、南义乡、新宁镇(城关社区、九龙社区、东城社区)医院经办()。

四、申报时间

(一)病种确认

病种确认从7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结束,逾期责任自负。

(二)申请补偿

申请补偿从8月1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逾期责任自负。

补偿实行即时结报,不具备直接结算条件的,先由个人垫付,在上述规定时限内申请补偿。

五、申报要求

(一)参保人员患纳入范围内多种慢性病的,只能确认1种,参保人员应当选择最严重或最符合确认指征的慢性病进行申报;已确认并享受慢性病待遇的,不得再以另外1种慢性病进行申报。

(二)申报Ⅰ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由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组织临床专家,按照国家统一的疾病临床指征标准确认。申报Ⅱ、Ⅲ、Ⅳ类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由各县负责进行鉴定和确认,并上报市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备案。

(三)慢性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待遇满3年后,不再予以补助。因病情原因需要继续治疗、享受补助待遇的,须重新申请病种确认。年确认病种享受待遇至年底已经满3年,需继续补助的年要重新申请病种确认。

(四)门诊收费票据必须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计算机打印票据。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期间门诊收费票据纳入当年补偿范围。门诊收费票据上必须有药品和医疗服务的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等明细(票据没有明细的可打印清单或处方),否则无法录入医保系统,不能报销。

(五)Ⅰ类慢性特殊疾病须提供近期3级以上(含3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或近两年相关病种住院病历(加盖医疗机构病历专用章)首页等资料。尿毒症透析治疗(终末期肾病)必须提供透析单据或住院病历首页。Ⅱ、Ⅲ、Ⅳ类须提供近两年2以上(含2级)定点医疗机构的疾病诊断证明、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或住院病历首页。住院患者可凭病历首页、出院证明、诊断证明、住院记录(入院或出院记录)等资料进行申请,提供的有关资料原则上必须能够充分支持其申请的疾病诊断。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要做好病种确认和录入补偿工作,医保办要认真做好病种认定资料收集、初审、整理、汇总、上报工作,分管医保工作的院长要逐一审查把关并签字确认(不准用印章或代签字)。妥善装订、保存经审批的《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有效期内患者申请补偿时积极给予复印。符合条件申请补偿的合管办要严格按照门诊票据或对应的清单项目录入医保系统结算、补偿,中成药必须按照明细录入,不得按照中草药录入省级平台,不得串换药品、服务项目。诊断证明、检查或化验单统一用A4纸粘贴。规定的申报时间结束的5日内定点医疗机构务必将有关资料汇总、统计、上报县健保局(附件2、3上报电子版)。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类,Ⅰ类用附件2统计,Ⅱ、Ⅲ、Ⅳ类用附件3统计上报。

六、不予补偿的范围

1.非确认疾病的检查、治疗、用药费用;

2.不在规定时限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

3.医疗费用发票明细项目与确认病种不一致时,要将超范围部分予以剔除;

4.“营利性医疗机构(医院)”的门诊诊疗费用;

6.票据没有费用详细名称,体检费不予报销;

7、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之外的项目费用。

七、具体要求

(一)强化宣传。各乡镇、有关部门要组织精干力量,采取发放宣传单、办板报、逢集日宣讲等措施,加强宣传,切实做到医保报销*策家喻户晓。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操作程序,把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报销的宣传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紧抓不放,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切实为民。各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要对慢性特殊疾病门诊费用补偿人员进行张榜公布,切实让群众感受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带来的好处,密切干群关系。

(三)严肃纪律。各有关部门及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操作,补偿费用原则上必须转入医保卡(农民持新农合卡,城镇居民持患者农合行卡),不得领取现金。禁止任何人以任何借口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套取补偿资金。对因工作不落实,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有关人员,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

1、《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

2、《庆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申请人员花名表》

3、《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确认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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